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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科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1-04-28  点击:[]

院属各单位:

     接《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度科技成果奖申报工作的通知》,(教科外[2011]289号),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为表彰学校科研人员对科学研究和教育发展做出的积极贡献,进一步调动广大高校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我厅决定开展2011年度科技成果奖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和成果范围与形式

  1、高等学校申报工作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其他有关单位由单位综合部门负责向我厅报送。

  22011年度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含科技著作类),主要奖励在科技创新、技术发明、技术开发、产学研结合与科技成果推广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社会公益(含软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同时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理论水平较高的科技著作进行奖励。

  3、成果形式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著作(不含科技教材)、软科学研究报告、古籍整理成果等。

  二、申报成果的完成期限

  1、科技成果的完成、鉴定期限为200911日至20101231日。

  2、科技著作是指公开出版发行的专著,期限为200611日至20081231日。

  3、继续申报河南省科技进步奖的成果须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科学技术成果公报》公布,并具有科技成果登记号。

  三、申报成果的专业分类

  根据《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专业分类》规定和教育系统实际,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主要包括以下26个专业分类:

  农业,林业,养殖业,国土资源与利用,轻工,纺织,化工,无机非金属材料,金属材料,机械,动力与电气,民用核技术,电子与通讯、仪器仪表,计算机(含现代教育技术),自动控制,土木建筑,水利,交通运输,技术基础,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医疗卫生,中医中药,药物与生物医学工程,公安科技,软科学。

  四、申报成果的条件与要求

  1、科技成果完成人必须是教育系统在编教师、职工和研究人员,不包括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研究人员及出国逾期未归人员。

  2、有多个单位共同合作研究产生的成果,由第一完成人所在单位申报。如遇第一完成人调动等特殊情况,可由第二完成人所在单位申报,但必须提供第一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签署的书面意见。其他完成人和完成单位原则上不得直接申报。

  3、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的数量和排序应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科技著作的主编及其他编辑人员,应以原著排序为准。科技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限额按省科技进步奖规定执行,即单项授奖人数限额为15人以内,单项授奖单位数限额为10个以内。

  4、多卷本著作最后一卷的出版日期应符合规定期限,并以整套著作申报。丛书可以以其中独立完整的著作单独申报。

  五、申报方式、材料与要求

  2011年度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申报工作采取网上和纸质申报方式,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1.申请人须通过“河南省教育厅科技成果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员进行网上审核。网上申报流程和有关注意事项请查看申报系统“通知公告”栏目相关内容。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登录密码与往年一样,不清楚者请与我厅科研外事处联系。

  网上申报地址:河南省高校科技信息网“项目成果申报系统”栏目,网址:http//est.haedu.gov.cn/

  网上申报时间:2011510日—13日。其中,学校教师申报时间截至51024:00,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提交时间截至51324:00

  2、纸质材料要求:申报参评科技成果奖,需填写《河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成果奖申请书》,一式2份,其中1份应附完整原件材料1套(包括推荐书附件目录15);另1份应附申请书附件目录14。合作完成的科技成果,各主要完成单位应在推荐书“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公章。

  科技著作类成果应提供样书1套,并按省科技进步奖(科技著作类)申报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员应填写《2011年度河南省教育厅科技成果奖推荐项目汇总表》(附件,Excel格式)1份。

  申请者须将申报材料装入档案袋内,并在封签上写明:成果名称、专业分类、申报单位、主要完成人姓名等。两袋以上分装的同一项成果材料应捆绑在一起。

  纸质材料受理时间及地点网上另行通知。

  3、评奖结束后,无论成果是否获奖,申报材料概不退回,请申请人自留底稿和档案件。

  本通知附件及有关电子表格,可在河南省高校科技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est.haedu.gov.cn

  4、联系电话:3329710

   请准备申报的老师认真阅读,严格按照通知时间及要求上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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