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单位: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全面调研、广泛咨询,反复修改,制定完毕。经学院领导同意,现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请组织你单位人员进行讨论并将意见汇总梳理,于7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kyc7710@126.com,邮件主题注明“单位+奖励办法建议”。
2015年7月3日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调动我院教师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多渠道申请高层次科研资助项目,出高质量科研成果,结合我院实际,在原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稿)的基础上,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获得奖励条件
1.第一或第二作者为我院教职工且第一或第二署名为“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或“Hebi Polytechnic”单位全称,发表在杂志正刊且篇幅在3000字以上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不含译作、文摘、新闻报导、经验介绍和短文等)。
2.经学院相关主管部门核准,主持或参加编写、参编单位署名有“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或“Hebi Polytechnic”单位全称且由国内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不含练习册、习题集、工具书等)。
3.专利权人第一署名是“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或“Hebi Polytechnic”单位全称获得的专利。
4.署名是“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或“Hebi Polytechnic”单位全称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按照科学的评奖办法,严格规范的组织推荐、评审、授奖程序设立的固定科研奖项),河南省社科联和学院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奖。
5.第一署名是“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或“Hebi Polytechnic”单位全称获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鉴定成果及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指党政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不含各种协会、学会和团体等的科研项目)。
6.第一署名是“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或“Hebi Polytechnic”单位全称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的文艺作品,在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中国音协,河南省美协、河南省书协、河南省影协、河南省音协或上述单位与文化部、河南省文化厅联合举办的政府评奖中获奖的艺术作品(美展、书法展、设计展、摄影展等艺术类展览是政府文化部<厅>、教育部<厅>、广电部<厅>等政府部门举办)。
第二条 学术论文奖励
1.被SCI(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奖励金额按影响因子数乘以8000元核算。
2.被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或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每篇奖励3000元。
3.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且字数在1500字以上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5.在本院学报及CN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上述情况,检索或收录仅指发表于正规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被检索或收录;文科论文限独著,理科论文限前两名。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均为我院教职工的,奖金全部发给第一作者,由第一作者分配;作者不全是我院职工的,只奖我院职工,第一作者奖励相应奖金的60%,第二作者得相应奖金的40%;在多处发表同一篇论文的,只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三条 著作、译著或教材奖励
著作、译著或经学院同意编写的教材,根据出版社类别(详见附件)、本人实际撰写字数等予以相应奖励,主编(或第一主编)每部书另奖励800元。
1.由我院认定的A类出版社公开出版
(1)著作类 400元/万字
(2)教材或译著类 300元/万字
2.由我院认定的B类出版社公开出版
(1)著作类 300元/万字
(2)教材或译著类 200元/万字
3. 已获过奖励的著作、译著或教材,如再版,不再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专利奖励
国家发明专利按2000元/件进行奖励,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按1000元/件进行奖励。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
科研成果奖励归完成成果的科研团队所有,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同一成果被不同部门授奖的,奖励按最高级别核算。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如下标准奖励: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该项奖励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的50%,排名第三奖励40%,排名第四奖励30%,排名第五奖励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按如下标准奖励: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该项奖励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的50%,排名第三奖励40%,排名第四奖励30%,排名第五奖励20%。
2.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3万元;省科技进步奖,按如下标准奖励: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该项奖励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的50%,排名第三奖励40%,排名第四奖励30%,排名第五奖励20%。
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不含论文奖),按如下标准奖励: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该项奖励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的50%,排名第三奖励40%,排名第四奖励30%,排名第五奖励20%。
3.鹤壁市科技进步奖,按如下标准奖励: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该项奖励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的50%,排名第三奖励40%。
鹤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如下标准奖励: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该项奖励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的50%,排名第三奖励40%。
4.获河南省社科联奖励的项目,按如下标准奖励: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
5.校本课题获奖的项目,按如下标准奖励: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第六条 成果鉴定奖励
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鉴定,并具有明确鉴定结论的,可获该项奖励。奖励标准为:
1.会议鉴定:国家级每项奖励3000元,省部级每项奖励1000元。
2.函审鉴定:国家级每项奖励1500元,省部级每项奖励500元。
3.同一成果通过不同级别鉴定的,奖励以最高级别核算。
第七条 科研项目奖励
科研项目奖励归立项项目科研团队所有,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同一项目被不同部门批准立项的,奖励按最高级别核算。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科研团队,学院给予5000元奖励。
2.获得国家各部委或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省部级项目的科研团队,学院给予2000元奖励。
3.获得市厅级项目(不含河南省社科联)的科研团队,学院给予600元奖励。
4.获横向项目的科研团队,学院提取实际到账经费的2%奖励项目组。
5.奖励发放方式:在项目的立项年度和实际结项年度分别发放奖励的50%。超过结项日期1年或以上者,结项后不再给予另外50%奖金。
第八条 艺术学科补充奖励规定
1.美术创作奖励
(1)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主办的5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3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2)在4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800元。
(3)在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8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元。
(4)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8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元。
(5)在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3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元。
2.音乐类作品奖励
(1)在中宣部、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2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800元。
(2)在中国音协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音协联合举办的大型综合专业比赛、作品评奖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8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500元。
(3)以学院名义在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文艺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
第九条 不在本奖励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科研成果,申请人可按照奖励申报程序进行登记申报,经院学术委员会鉴定、评审通过并报院长审批后,进行相应奖励。
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登记申报、评审程序
1.每年12月15日前(具体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教职工登陆学院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录入个人本年度科研成果,并填写该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与成果原件一起提交所在院部(处室),由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2.以部门为单位,填写该年度科研成果奖励汇总表,将经过初审的科研成果原件提交到科研外事处,由科研外事处组织专家进行奖励评审。
3.科研外事处将专家评审的结果报院长批准后,根据本办法予以相应奖励。
4.多人合作完成的著作、教材或译著,由排名最前的我院教师按一项成果申报,申报时分别登记所有参与人撰写的字数,所获奖励按人分别发放。其他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由排名最前的我院教师按一项成果申报,所获奖金由申报者进行分配。
5.本奖励每年受理一次,当年仅对本年度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奖励。
6.凡有侵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不予奖励,已发奖金的,一经发现全部追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奖励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