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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讨论《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2015-07-03  点击:[]

院属各单位: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全面调研、广泛咨询,反复修改,制定完毕。经学院领导同意,现征求全体教职工意见。请组织你单位人员进行讨论并将意见汇总梳理,于7月2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kyc7710@126.com邮件主题注明“单位+奖励办法建议”。

                                                2015年7月3日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调动我院教师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多渠道申请高层次科研资助项目,出高质量科研成果,结合我院实际,在原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稿)的基础上,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获得奖励条件

1.第一或第二作者为我院教职工且第一或第二署名为“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或“Hebi Polytechnic”单位全称,发表在杂志正刊且篇幅在3000字以上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不含译作、文摘、新闻报导、经验介绍和短文等)。

2.经学院相关主管部门核准,主持或参加编写、参编单位署名有“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或“Hebi Polytechnic”单位全称且由国内出版社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或教材(不含练习册、习题集、工具书等)。

3.专利权人第一署名是“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或“Hebi Polytechnic”单位全称获得的专利。

4.署名是“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或“Hebi Polytechnic”单位全称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成果奖(指由中央或地方政府按照科学的评奖办法,严格规范的组织推荐、评审、授奖程序设立的固定科研奖项),河南省社科联和学院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奖。

5.第一署名是“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或“Hebi Polytechnic”单位全称获得的国家级或省部级鉴定成果及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科研项目(指党政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不含各种协会、学会和团体等的科研项目)。

6.第一署名是“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或“Hebi Polytechnic”单位全称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的文艺作品,在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中国音协,河南省美协、河南省书协、河南省影协、河南省音协或上述单位与文化部、河南省文化厅联合举办的政府评奖中获奖的艺术作品(美展、书法展、设计展、摄影展等艺术类展览是政府文化部<厅>、教育部<厅>、广电部<厅>等政府部门举办)。

第二条 学术论文奖励

1.被SCI(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奖励金额按影响因子数乘以8000元核算。

2.被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或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或被《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收录每篇奖励3000元。

3.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4.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发表且字数在1500字以上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5.在本院学报及CN期刊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0元。

上述情况,检索或收录仅指发表于正规学术期刊上的学术论文被检索或收录;文科论文限独著,理科论文限前两名。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均为我院教职工的,奖金全部发给第一作者,由第一作者分配;作者不全是我院职工的,只奖我院职工,第一作者奖励相应奖金的60%,第二作者得相应奖金的40%;在多处发表同一篇论文的,只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三条 著作、译著或教材奖励

著作、译著或经学院同意编写的教材,根据出版社类别(详见附件)、本人实际撰写字数等予以相应奖励,主编(或第一主编)每部书另奖励800元。

1.由我院认定的A类出版社公开出版

(1)著作类  400元/万字

(2)教材或译著类  300元/万字

2.由我院认定的B类出版社公开出版

(1)著作类  300元/万字

(2)教材或译著类  200元/万字

3. 已获过奖励的著作、译著或教材,如再版,不再进行奖励。

第四条 专利奖励

国家发明专利按2000元/件进行奖励,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按1000元/件进行奖励。

第五条 科研成果奖励

科研成果奖励归完成成果的科研团队所有,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同一成果被不同部门授奖的,奖励按最高级别核算。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如下标准奖励: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5万元。该项奖励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的50%,排名第三奖励40%,排名第四奖励30%,排名第五奖励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按如下标准奖励: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该项奖励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的50%,排名第三奖励40%,排名第四奖励30%,排名第五奖励20%。

2.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奖励3万元;省科技进步奖,按如下标准奖励: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该项奖励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的50%,排名第三奖励40%,排名第四奖励30%,排名第五奖励20%。

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不含论文奖),按如下标准奖励: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该项奖励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的50%,排名第三奖励40%,排名第四奖励30%,排名第五奖励20%。

3.鹤壁市科技进步奖,按如下标准奖励: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该项奖励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的50%,排名第三奖励40%。

鹤壁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按如下标准奖励: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500元。该项奖励我院排名第二奖励金额的50%,排名第三奖励40%。

4.获河南省社科联奖励的项目,按如下标准奖励: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500元。

5.校本课题获奖的项目,按如下标准奖励:一等奖600元、二等奖400元、三等奖200元。

第六条 成果鉴定奖励

通过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鉴定,并具有明确鉴定结论的,可获该项奖励。奖励标准为:

1.会议鉴定:国家级每项奖励3000元,省部级每项奖励1000元。

2.函审鉴定:国家级每项奖励1500元,省部级每项奖励500元。

3.同一成果通过不同级别鉴定的,奖励以最高级别核算。

第七条 科研项目奖励

科研项目奖励归立项项目科研团队所有,由团队负责人根据团队成员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同一项目被不同部门批准立项的,奖励按最高级别核算。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部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科研团队,学院给予5000元奖励。

2.获得国家各部委或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省部级项目的科研团队,学院给予2000元奖励。

3.获得市厅级项目(不含河南省社科联)的科研团队,学院给予600元奖励。

4.获横向项目的科研团队,学院提取实际到账经费的2%奖励项目组。

5.奖励发放方式:在项目的立项年度和实际结项年度分别发放奖励的50%。超过结项日期1年或以上者,结项后不再给予另外50%奖金。

第八条 艺术学科补充奖励规定

1.美术创作奖励

(1)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中国美协、中国书协、中国影协)主办的5年一届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3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

(2)在4年一届的全国书法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800元。

(3)在3年一届的全国摄影作品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8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元。

(4)在中国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全国单项展览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8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500元。

(5)在省文联下属一级协会主办的届展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件奖励3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件奖励2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件奖励100元。

2.音乐类作品奖励

(1)在中宣部、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2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800元。

(2)在中国音协及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省音协联合举办的大型综合专业比赛、作品评奖中,金奖(一等奖)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银奖(二等奖)作品每项奖励800元,铜奖(三等奖)作品每项奖励500元。

(3)以学院名义在中央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文艺作品,每项奖励1000元。

第九条 不在本奖励办法规定范围内的特殊科研成果,申请人可按照奖励申报程序进行登记申报,经院学术委员会鉴定、评审通过并报院长审批后,进行相应奖励。

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登记申报、评审程序

1.每年12月15日前(具体时间以学院通知为准),教职工登陆学院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录入个人本年度科研成果,并填写该科研成果奖励申报表,与成果原件一起提交所在院部(处室),由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2.以部门为单位,填写该年度科研成果奖励汇总表,将经过初审的科研成果原件提交到科研外事处,由科研外事处组织专家进行奖励评审。

3.科研外事处将专家评审的结果报院长批准后,根据本办法予以相应奖励。

4.多人合作完成的著作、教材或译著,由排名最前的我院教师按一项成果申报,申报时分别登记所有参与人撰写的字数,所获奖励按人分别发放。其他多人合作的科研成果,由排名最前的我院教师按一项成果申报,所获奖金由申报者进行分配。

5.本奖励每年受理一次,当年仅对本年度的科研成果进行评审奖励。

6.凡有侵权行为或弄虚作假者不予奖励,已发奖金的,一经发现全部追回,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奖励办法自行废止。


附件:我院对出版社类别的认定

一、A类出版社(50家)

科学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中华书局

人民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联出版社

人民教育出版社

教育科学出版社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中央文献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光明日报出版社

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中国统计出版社

中国档案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文献出版社

上海古籍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

中国农业出版社

化学工业出版社

人民音乐出版社

人民邮电出版社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外国文学出版社

冶金工业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机械工业出版社

中国计量出版社

人民体育出版社

外文出版社

中国审计出版社

人民美术出版社

中国林业出版社

作家出版社

上海译文出版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二、B类出版社

上文列举出版社以外的其他国内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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