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社科联字〔2016〕4号
关于印发《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社科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鹤壁市委关于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鹤发〔2012〕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暂行)》,并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暂行)
鹤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6年4月28日
附件
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与发展,加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与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科学谋划,深入调研,多出成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学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市,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市的社科规划工作,召开相关会议,对市社科规划项目《选题指南》、课题立项、成果结项等工作进行研究审定。
第五条 市社科联负责制定《选题指南》,组织课题申报、立项、督查和结项等工作;对鹤壁市申报省、国家社科规划项目进行预选。
第三章 选 题
第六条 每年年初,市社科联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面向全市发布《选题指南》,规定本年度规划项目研究的范围、方向和重点。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在选题时应注意:
1.原则上按照《选题指南》中的原题进行申报,或围绕原题方向进行深化、细化研究,并注明原题编号;
2.基础理论研究要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应用对策研究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要结合前期成果、研究条件等实际情况,对所要解决的核心或关键问题进行设计论证,研究课题不宜过大过难。
第四章 申 报
第八条 课题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课题负责人原则上是在鹤壁市辖区内工作的人员;
2.课题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同年度只能主持一个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
第九条 《选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申报,申报人须填写《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按规定途径申报。
第十条 申报途径。各县(区)申请人,通过所在地社科联统一申报;市社科联所属学会会员,向相关学会申报;机关工作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社科联申报;其他人员可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
第五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采取论证活页或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遴选。课题作者及直接参与人员不得参加课题评审。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定。同意立项的,由市社科联向项目负责人下达《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计算。
第六章 资 助
第十四条 资助等级分为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和立项无资助项目。其中,重点资助项目1—5项,每项资助1—5万元;一般资助项目10—20项,每项资助0.1—1万元。
第十五条 市社科联根据当年项目立项情况提出资助计划,报请市委宣传部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后,发放60%的课题经费,其余40%待课题结项后发放。课题经费拨至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代管并负责监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可从课题经费中提取5%作为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印刷费和其它符合相关规定的必要费用。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经费的使用,课题组全体成员均接受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监督。
第七章 督 查
第十九条 市社科联负责督查规划课题的完成情况。督查项目包括:
1.研究工作进展情况;
2.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参与课题情况;
3.阶段性成果的质量;
4.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督查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督查中发现下列情形,将视情节予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追回项目经费、撤销项目或撤换项目负责人、取消或限制以后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变更、终止项目协议;
2.学风漂浮,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3.研究工作疏于管理,放任自流;
4.拒绝检查监督或不按要求总结报告工作;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八章 结 项
第二十二条 重点资助项目采取会议鉴定形式,一般资助和立项无资助项目采取书面鉴定形式。
第二十三条 组织5—7名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项目鉴定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被鉴定课题组成员及其直接利害人不得担任鉴定小组成员。
第二十四条 鉴定小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原则性强,公道正派;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熟悉被鉴定项目及相关学科领域知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鉴定标准及内容:
1.达到项目申请设计要求;
2.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3.资料详实,数据准确;
4.研究方法及手段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5.有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二十六条 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1.项目负责人向市社科联寄送鉴定所需材料;
2.鉴定组成员认真阅读、研究有关材料,填写《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专家鉴定意见表》,并提出一、二、三等成果参考意见;
3.鉴定组组长(副组长)归纳鉴定组意见,提出鉴定结论;
4.鉴定组成员意见有较大分歧时,鉴定组组长应将主要意见及相关情况报市社科联,由市社科联组织专家、领导参考鉴定组意见作出鉴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示证明,经市社科联认证后,可直接结项:
1.获得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下同)有关部门一等奖以上奖励的成果;
2.有足够材料证明被市厅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的成果;
3.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所列期刊上发表的研究成果;
4.经出版社审定、市社科联同意出版的专著。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联根据鉴定小组意见提出结项建议,经市委宣传部研究同意后拨付其余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科成果,由市社科联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并提出具体意见,在报经市委宣传部同意后,可给予发表、出版、印刷等方面部分或全额的资金资助。
1.在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突破或有独到见解的;
2.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较大影响,引起决策机构高度重视的;
3.积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繁荣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产生较大影响的。
对于其它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由市社科联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推荐,促使成果转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鹤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