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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2016-05-09  点击:[]

 

鹤社科联字〔2016〕4号

 

关于印发《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县区社科联,市直机关各单位,市管各企业和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根据《中共鹤壁市委关于建设文化强市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实施意见》(鹤发〔2012〕1号)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暂行)》,并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暂行)

                                                   鹤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16年4月28日

 

 

附件

 

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与发展,加强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与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二为”方向、“双百”方针和“三贴近”原则,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科学谋划,深入调研,多出成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学术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项目”)面向全市,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市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全市的社科规划工作,召开相关会议,对市社科规划项目《选题指南》、课题立项、成果结项等工作进行研究审定。

第五条  市社科联负责制定《选题指南》,组织课题申报、立项、督查和结项等工作;对鹤壁市申报省、国家社科规划项目进行预选。

 

第三章  选  题

第六条  每年年初,市社科联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面向全市发布《选题指南》,规定本年度规划项目研究的范围、方向和重点。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在选题时应注意:

1.原则上按照《选题指南》中的原题进行申报,或围绕原题方向进行深化、细化研究,并注明原题编号;

2.基础理论研究要力求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应用对策研究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要结合前期成果、研究条件等实际情况,对所要解决的核心或关键问题进行设计论证,研究课题不宜过大过难。

 

第四章  申  报

第八条  课题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课题负责人原则上是在鹤壁市辖区内工作的人员;

2.课题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同年度只能主持一个项目,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项目。

第九条  《选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受理申报,申报人须填写《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按规定途径申报。

第十条  申报途径。各县(区)申请人,通过所在地社科联统一申报;市社科联所属学会会员,向相关学会申报;机关工作人员经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社科联申报;其他人员可直接向市社科联申报。

 

第五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坚持客观、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采取论证活页或现场答辩的形式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遴选。课题作者及直接参与人员不得参加课题评审。

第十三条  市委宣传部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定。同意立项的,由市社科联向项目负责人下达《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时间从立项通知书发出之日计算。

 

第六章  资  助

第十四条  资助等级分为重点资助项目、一般资助项目和立项无资助项目。其中,重点资助项目1—5项,每项资助1—5万元;一般资助项目10—20项,每项资助0.1—1万元。

第十五条  市社科联根据当年项目立项情况提出资助计划,报请市委宣传部同意后实施。

第十六条  课题立项后,发放60%的课题经费,其余40%待课题结项后发放。课题经费拨至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由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代管并负责监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可从课题经费中提取5%作为管理费用。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印刷费和其它符合相关规定的必要费用。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负责课题经费的使用,课题组全体成员均接受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监督。

 

第七章  督  查

第十九条  市社科联负责督查规划课题的完成情况。督查项目包括:

1.研究工作进展情况;

2.项目负责人及成员参与课题情况;

3.阶段性成果的质量;

4.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督查采取查阅资料、个别谈话、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督查中发现下列情形,将视情节予以限期改正、通报批评、追回项目经费、撤销项目或撤换项目负责人、取消或限制以后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变更、终止项目协议;

2.学风漂浮,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

3.研究工作疏于管理,放任自流;

4.拒绝检查监督或不按要求总结报告工作;

5.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

 

第八章  结  项

第二十二条  重点资助项目采取会议鉴定形式,一般资助和立项无资助项目采取书面鉴定形式。

第二十三条  组织5—7名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项目鉴定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被鉴定课题组成员及其直接利害人不得担任鉴定小组成员。

第二十四条  鉴定小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原则性强,公道正派;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4.熟悉被鉴定项目及相关学科领域知识,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第二十五条  鉴定标准及内容:

1.达到项目申请设计要求;

2.有创造性和科学性;

3.资料详实,数据准确;

4.研究方法及手段有可靠性和先进性;

5.有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第二十六条  鉴定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1.项目负责人向市社科联寄送鉴定所需材料;

2.鉴定组成员认真阅读、研究有关材料,填写《鹤壁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专家鉴定意见表》,并提出一、二、三等成果参考意见;

3.鉴定组组长(副组长)归纳鉴定组意见,提出鉴定结论;

4.鉴定组成员意见有较大分歧时,鉴定组组长应将主要意见及相关情况报市社科联,由市社科联组织专家、领导参考鉴定组意见作出鉴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项目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出示证明,经市社科联认证后,可直接结项:

1.获得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下同)有关部门一等奖以上奖励的成果;

2.有足够材料证明被市厅级以上党政机关采纳的成果;

3.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所列期刊上发表的研究成果;

4.经出版社审定、市社科联同意出版的专著。

第二十八条  市社科联根据鉴定小组意见提出结项建议,经市委宣传部研究同意后拨付其余费用。

第二十九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科成果,由市社科联组织相关专家评审并提出具体意见,在报经市委宣传部同意后,可给予发表、出版、印刷等方面部分或全额的资金资助。

    1.在理论研究方面有一定突破或有独到见解的;

    2.对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较大影响,引起决策机构高度重视的;

    3.积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对繁荣全市哲学社会科学产生较大影响的。

对于其它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的研究成果,由市社科联或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向有关部门推荐,促使成果转化。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鹤壁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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