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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

2019-11-08  点击:[]

院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管理,根据《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教科技〔2019〕234号),教育厅决定开展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结项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项范围

1.2013-2017年度高校重点科研项目2012年(含)前立项的项目不再受理结项申请,2013-2017年度立项名单见附件1如果已经结项,不用再申请结项。

重要提醒:2013-2017年度立项项目此次不结项,今后不能再申报任何教育厅相关项目。

2.2018年度高校重点科研项目,结项时间为2019年的,应尽快结项或回复结项方案。

二、结项时间

网上受理截止时间:20191130,逾期教育厅不再受理。

三、结项材料及流程

项目结项验收材料依托河南省高校科技管理云服务平台(zzuli.rcloud.edu.cn)受理,项目负责人填写《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结项报告》(2019版,附件2),打印后由科技处自科项目管理科签章审核后,按照《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结项流程》(附件3),通过云平台提交结项申请,并通知科技处自科项目管理科审核。经学校审核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由省教育厅负责部门进行审核。教育厅不予通过者,项目组须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于30日内重新提交结项申请。

项目结项通过后,结项报告纸质材料交科技处自科项目管理科一份,电子版发邮箱:kjc-jhk@zzuli.edu.cn,并在校科研管理系统提交结题材料。

四、结项条件及具体要求

(一)验收条件

1.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各项工作;

2.项目实施期间项目组未发生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

3.项目产出成果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二)具体要求

研究成果的取得时间要求为立项后至提交结项材料时间为止,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评价鉴定证书、研究报告等,应注明“河南省高等学校重点科研项目计划支持(项目编号:××××)”,未标注的不予列入该项目成果范围。

各类型成果应与项目研究相关,根据成果类型,同时附以下证明材料:

1.论文成果。论文成果须是公开发表,论文成果的署名作者可以是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至少1篇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至少1篇标注项目资助信息及项目立项编号;至多附3篇代表性论文全文,超过3篇的以列表形式提供。其中,支撑附件要求:

(1)发表在国内期刊上的论文应附封面页、版权页、目录页、正文和封底页,在目录页中符号标注该篇论文;

(2)在国外发表的论文应附正文,被SCI、EI、ISTP、SSCI等收录的,须附有收录证明;

(3)在线发表的论文须附项目承担学校开具的成果认定证明;

(4)在论文正文作者处文本标注作者与本项目的关系(如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同时强调标注受本项目资助的信息。

2.软件系统应是正式登记的软件著作权或者软件系统安装文件及说明书,同时附上测试报告或使用证明。

3.研究报告。如果项目的预期成果仅研究报告一项,须有使用单位的采纳证明及原本;同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权威部门出具的检索重复率低于30%的书面报告。

4.著作/教材等出版物。正式出版物的封面页、版权页、作者页、目录页和封底页,在作者信息处文本标注作者与本项目的关系(如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其中出版物第一完成人需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

5.专利。须提供授权专利证书,如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均非专利的第一发明人,至少1个专利中项目组成员和项目负责人为共同发明人。

6.成果转化。需要提供正式签订的成果转化合同(协议);合同任务的负责人需是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合同中未明确合同任务负责人的需提供合同签订双方认可的合同项目负责人。

(三)资助计划项目结项还需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预期成果为论文的,至少1篇论文为北大/南大中文核心或EI、SCI、SSCI收录;预期成果为专利的,至少1项获得授权;预期成果为软件的应有不少于两家非本单位用户使用证明及对相关软件的评价;预期成果为研究报告的要有市厅级以上的采纳证明。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予结项验收:

1.未按要求提交结项材料或提供的结项材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2.提交的成果形式、数量未达到计划任务书中的预期成果数量的;

3.未满足结项基本要求的资助计划项目。

根据省教育厅通知规定,项目结项验收和项目执行情况影响个人和我校的下一年度的申报计划。同时省教育厅适时组织抽检,在结项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结项材料的个人,一经发现,取消其项目结项资格,并通过云平台进行公告。因此请各位项目负责人,按照上述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并按时按要求提交结项材料。

五、联系电话

科研处:0392-3329710

 

科技处

2019.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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