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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暂行规定

2007-11-15  点击:[]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师生员工及以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学术研究、发表成果及论文等人员。

第三条 全院师生应自学遵守法律、公民道德规范和下列道德规范:

(一)教师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积极向青年学生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习惯。

(二)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在充分掌握国内外资料、数据的基础上,作出全面分析、评价和论证,自觉抵制不良风气的影响和干扰。

(三)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规定。

(四)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引证的目的应该是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五)合作成果应按照对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成果整体负责。

(六)对应经而未经学术界内部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公布。

第四条 全院师生员工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实验数据或引用资料。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三)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仿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它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四)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

(五)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六)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 师生员工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记过、解聘、降级处分,撤消或建议上级有关部门撤消所有通过该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奖励、荣誉或其他资格,并延迟2年晋升高一级职称资格。

第六条 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严格要求,规范文凭、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七条 学校在人事录用、职称晋升、项目审批和成果鉴定之前,认真调查侯选人遵守学术道德的情况。对有较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学术道德问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处理。对发现或举报的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对学术道德问题进行调查,并向院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汇报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对确实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提出相应处分建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道德问题,要严肃处理。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学术道德问题调查组某成员与涉及学术道德问题当事人有特殊利害关系,不宜参加调查者,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应该回避。

第十条 学院对如实反映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人予以保护和奖励,经查属于诬告者,要严肃处理,并为被举报者予以澄清实事。

第十一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学术不端十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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