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评估工作,我局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修订完善了《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将新修订的《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3日
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实验室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全市科技创新体系与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市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科技创新基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摇篮,是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窗口。
第三条 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结合应用开发研究,构建知识创新体系和科技实验研究体系,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创新源泉和开放共享的创新环境。
第四条 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单独或联合组建,分为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两类。
(一)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面向学科前沿和重大科学问题,面向经济社会的重要领域,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前沿性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为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引领带动学科和领域提供科技支撑。
(二)企业类重点实验室。依托在市内注册的、符合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的研发投入力度大、科研活跃度高、研发条件完善、创新实力强的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按照多方投入、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实验室实行统一管理。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促进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 组织编制实验室的总体建设规划,制定和发布实验室建设指南;
3. 制定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4. 批准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认定,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5.安排确定实验室的有关经费;
6.推荐申报河南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市有关部门(单位)或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规定,支持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 指导实验室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实验室建设;
3. 协助市科技局开展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4. 协调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5. 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6. 负责实验室的形式审查和推荐。
第八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 具体组织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工作,为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人才、政策等配套条件和经费;
2. 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考评工作;
3. 组织推荐实验室主任,聘任实验室副主任,推荐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4. 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及市级实验室管理部门,确定实验室的编制和人员安排;
5. 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建 设
第九条 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及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研究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可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或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建设。坚持严格控制的原则,根据特殊需要可以设立重点实验室分实验室。
实验室组建单位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实验室可以单独建设,也可以联合建设,联合建设的实验室必须有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主要依托单位,以及各个建设单位在实验室建设和运行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重点实验室分实验室的设立由实验室依托单位和拟设立分实验室依托单位联合提出建设申请,经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报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下达同意建设文件。
对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实验室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建设。
第十二条 申请建设实验室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市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
2. 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省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担并完成了市级以上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3. 学术水平、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等方面有较强的竞争力。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有一家知名度的正高级职称人员1人以上;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研究队伍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2人;
4. 已经具备一定规模的科研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其中实验室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基本能满足科研实验的要求,其总值(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5. 申请建设单位班子成员团结协作、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实验室的责任;每年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一定的运行保障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初步建立“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6.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须有重点学科(专业)的支撑。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为转制科研院所和企业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依托单位应从事本领域前沿技术、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研究2年以上;研究方向相对集中,研究开发的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年研究开发经费达到销售收入的3%以上。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申请建设程序:
学科类重点实验室、企业类重点实验室
1. 依托单位根据实验室申报通知,向市科技局提交实验室申请材料,并填报《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2.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实验室申请,结合专家会议评审意见、各学科领域创新需求和科技创新基地布局,形成实验室拟考察名单。
3.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对拟考察的实验室进行材料审核与现场考察。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建设实验室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后,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下达同意建设文件。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总体规划,编制并下达年度实验室申报指南。
1. 申报实验室,依据《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申报指南》,由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报送《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
2. 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实验室建设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实验室经审定后,由申请单位填写《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形式审查,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建设。计划任务书是实验室建设执行并据以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遵循“边建设、边运行、边开放”的原则,建设期一般为2年。实验室在建设期间,依托单位应保证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固定人员不与本单位现有同级别实验室的固定人员重复;依托单位应每年向其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情况并抄报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将会同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与原建设计划要求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改进。
第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期满后,应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形式审查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按《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大纲》要求进行检查评议和验收,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开放运行。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对实验室运行发展中购置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和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视情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对不能按计划验收的实验室,由市科技局牵头、主管部门协助,组织调查小组,协调解决问题,并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做出调整,限期1年进行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四章 变更与调整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实验室运行状况,调整实验室布局,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实验室在开展科学研究和开发业务方面相对独立,依托单位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5年,应聘时不超过六十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5名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专家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课题制管理和人员聘用制的人事制度。依托单位按实验室所设学科,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核定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编制,通过按需设岗、按岗聘用、竞争上岗,由实验室主任公开聘用;为促进科技人员的流动和学科的相互渗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不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三分之二;实验室要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技术队伍,保证实验室的开放与运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市内外的优秀科技人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强化产学研合作。注重发挥自身优势,增强对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鼓励研究领域、方向相近的实验室,成立实验室联盟,增强集成创新能力,优化产业创新链条。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应署重点实验室的名称。
第二十九条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的实验室大型仪器设备须加入省市大型仪器设备协作网,参与协作共享,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开展对外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实验室依托单位自购的大型仪器设备采取自愿的原则。市科技局根据向社会开放的工作数量和质量及研究水平等进行评估。
第三十条 实验室的日常经费由依托单位解决,实行专账管理,经费开支纳入依托单位年度预算。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应重视学术道德、科研诚信建设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氛围,如实记录和反映实验过程,确保实验记录、数据、资料、成果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
(一)在实验室申报、验收或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实验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实验室阶段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实验室资格。
(一)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使其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二)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三)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对实验室检查、监督和评估的;
(四)实验室按计划任务书验收达不到要求的。
第六章 评 估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实验室投入运行后,实行动态管理。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建设的实验室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情况。依托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实验室重点评估其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情况。
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定期绩效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不同学科(领域)的实验室可分年度进行评估,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市科技局根据实验室评估情况,确定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等4个评估结果等次。评估结果为未通过评估的取消其实验室资格。
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三十五条 按照实验室评估要求,根据评估结果,评估结果为优秀,在运行经费上给予连续三年的支持。经费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鹤壁市+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4日印发的《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室评估工作,增强实验室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河南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以及《河南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目的是:检查实验室评估周期内的整体运行状况,引导实验室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促进实验室建设与发展,并为市相关管理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组织制定评估规则和指标体系,确定评估内容,制定评估方案,公布评估结果。
具体的评估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实施。在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委托协议,市科技局对受托方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 评估的主要依据为实验室建设规划、验收或运行绩效报告和实验室相关管理及评估制度。重点突出考评期间研究成果产出的数量、质量与水平,重大重点项目的立项数(质)量与完成数(质)量。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三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对不同学科(领域)的实验室可分年度进行评估,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工作按学科(领域)分别进行。评估范围为正式开放运行的实验室。
第六条 评估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以会议评审与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评估专家由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熟悉实验室工作的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担任。
第八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相关过程信息。
第二章 评估组织
第九条 市科技局确定计划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依托单位和参评实验室及其主管部门。对于晋升为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实验室不再参加市级实验室评估,其评估、考核按省、国家重点实验室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负责组织实验室的自评工作,审核《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等评估材料,并汇总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一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参评实验室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室自评工作(近三年)并向市科技局提交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的《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
第三章 会议评审
第十三条 会议评审对实验室进行分类评估。按学科(领域)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组由市内外相关知名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通过审阅实验室评估材料,根据评估指标体系打分和排序,并提出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时,专家应如实分析实验室的优势特色、地位和成绩,实事求是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发展规划或整改意见。
第四章 现场考察
第十七条 现场考察分组进行,原则上选取会议评审得分较高或较低的实验室作为现场考察对象。按照学科(领域)相近的原则,对现场考察对象进行分组,遴选评估专家,确定专家组组长。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考察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
第十八条 现场考察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主要内容包括:
1. 听取实验室三年整体运行绩效报告;
2. 审核《鹤壁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性材料;
3. 考察实验室整体运行情况;
4. 随机抽取实验室固定人员进行个别访谈。
第十九条 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或依托单位+实验室为署名单位,或以更高级别的实验室作为署名单位,在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实验室为基地、实验室固定人员为主产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对外合作研究成果以适当权重考虑。
第二十条 专家组在现场考察结束后,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考察对象进行打分,并研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第五章 评估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评估结束后,汇总现场考察专家组打分及会议评审的得分,按参加评估的学科(领域)进行综合排序,与评估工作报告一并提交市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后,确定最终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市科技局对实验室给予经费支持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评估绩效等级分为优秀、良好、整改和未通过评估四个等级。
对评估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实验室,市科技局将依据《鹤壁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鹤财〔2019〕2号)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对评估结果为“整改”的实验室,整改期为2年,2年后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实验室评估结果定为良好,检查未通过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未通过评估的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信息公开制度。评估结果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实验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起上报。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自评工作的内容和方法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相关纪检监察组对此项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评估规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