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行为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作风学风建设,引导和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追求真理、勇攀高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豫办〔2019〕13号)等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创新人才”)包括在我省工作的两院院士、国家杰青、国家优青、国家领军人才、中原学者、中原科技创新领军人才、中原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省杰青、省优青,以及同等层次的其他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 广大高层次创新人才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力弘扬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爱国精神,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集智攻关、团结协作的协同精神,甘为人梯、奖掖后学的育人精神。
第四条 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筑牢河南科技界共同思想基础。争作重大科研成果的创造者、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奉献者、崇高思想品格的践行者、良好社会风尚的引领者,在实施创新驱动、科教兴省、人才强省战略,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和全国重要人才中心中勇挑重任、贡献担当,为现代化河南建设提供坚实智力支撑、作出更大贡献。
第二章 规范科研活动行为
第五条 树立正确的科研价值理念,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坚守科研伦理底线。在科研诚信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反对一切科研不端行为,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科技伦理规范,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第六条 发扬科技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带头严格践行学术规范,着力培育德才兼备的科研团队。带头打破壁垒,树立跨界融合思维,善于发现、培养青年科研人员,在引领社会风气上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发扬学术民主,充分尊重学术领域中的不同意见,积极回应学术质疑,勇于纠正学术错误。不得利用自身权威、地位或掌握的资源压制他人不同的学术观点。
第八条 聚焦主责主业,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在职高层次创新人才要坚持在本人专业领域科研一线开展工作,用于科技创新和研发活动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深入基层和一线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承担科研项目要实事求是,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担任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负责人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任职期间不再申请科研项目。
第三章 规范社会活动行为
第十条 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开展科普活动,普及科学知识。积极运用专业特长诠释和解决国家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在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每年至少参与一次面向社会公众的科普活动。
第十一条 自觉遵守国家、我省及所在单位关于待遇和退休等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关于兼职和双聘有关规定,兼职工作要与自身精力和时间相适应。
第十二条 基于自身专业知识参加与本人学科领域相关的咨询、授课、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标准取酬。坚持保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不徇私情,自觉抵制一切不正之风。
第十三条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正确对待质疑和批评。公开发表言论时要同党中央大政方针保持一致。
第四章 规范评审活动行为
第十四条 参与评审活动时,要站在全省利益的高度,从我省科技事业全局出发,超脱部门、单位和学科的利益,关注国家及我省重大急需领域、基础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注意学科平衡,遵循公正、客观、诚信的原则,负责任地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在评审过程中,认真阅读和研究申报材料,以科研诚信和纪法标准作为底线,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把评审质量关,全面、科学、客观地进行判断和评价。
第十六条 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以及其他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对评审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负有检举责任,发现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的回避制度和保密规定。
第五章 明确禁止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参与有损高层次创新人才群体声誉的活动。禁止以自身称号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参加各类应景性、应酬性活动。禁止参与设置以人才称号冠名的非学术活动场所。
第十九条 禁止公开发表与自身专业领域无关的学术意见。禁止参加与本人职务职责和专业领域无关的咨询、评审、评价、评估、推荐等活动。禁止违背推荐、评审、鉴定和评奖等活动的公平和保密原则。
第二十条 禁止科技项目、平台、人才、奖励等评审中的各种不当行为。禁止接受任何个人或单位委托推荐、无原则推荐;禁止在评审中说情打招呼;禁止与申报人发生不当交往和利益交换;禁止接受各种名目的送礼;禁止参加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会议和活动等。
第二十一条 禁止违反规定与申报人交流评审工作相关事宜。禁止泄露个人收到的与评审有关的微信、短信、邮件、信件等投诉信息或材料。
第二十二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泄露评审过程中的讨论、评价、投诉及调查处理意见、评审结果等。禁止擅自向社会公开评审过程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反对科研领域“圈子”文化,破除各种利益纽带和人身依附关系。抵制各种人情评审,在科技项目、奖励、人才计划等各种评审活动中不得“打招呼”“走关系”,不得投感情票、单位票、利益票,一经发现这类行为,立即取消参评、评审等资格,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我省高层次创新人才应在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同时自觉遵守本指引。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