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工作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 号)精神,严格规范高校学术行为,维护高校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高等学校实际,特提出以下若干措施。
一、 总体要求和目标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是提升我省高校科学研究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坚实基础。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原则,完善科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制度规则,建立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监管到位的科研诚信运行机制,对学术不端行为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在省教育厅、高校、师生共同努力下,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增强高校师生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的良好学术氛围,为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建设创新型河南奠定坚实基础。
二、 主要措施
(一)明确责任主体,健全工作机制。
高校是科研诚信工作
的责任主体,校长是科研诚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健全科研诚信工作机制,成立科研诚信建设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牵头部门,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学校科诚信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要求,严肃开展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
(二)改进评价导向,完善考核机制。
力戒简单量化、重量轻质等错误倾向,突出质量贡献,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在职称评定、项目评审、绩效考核中不能简单把论文、“帽子”、学历、项目、奖项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尤其在职称评定中不简单将“分区”“影响因子”作为直接依据。建有附属医院的高校要积极探索临床医生的科研评价改革,鼓励临床医生发表高水平科研论文,建立“重实际贡献,降论文权重”的临床医生考核评价体系。
(三)强化学术监管,切实发挥职责。
各高校要进一步完善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在科研诚信方面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并在工作经费、办事机构、专职人员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学术委员会要认真履行科研诚信建设职责,切实发挥审议、评定、受理、调查、监督、咨询等作用。高校学术委员会每年要组织开展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本单位科研人员的学术论文等科研成果进行抽查,公办本科高校抽查当年度论文发表量的 20%,民办本科高校抽查 25%,高职高专抽查 30%。省教育厅每年将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高校抽查结果进行复核。
(四)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过程追溯。
高校要加快科研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统筹管理各类科研数据和信息,加强科技计划和科研成果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建立科研过程可追溯、科研成果可还原的管理制度。强化院(系)职责,做好过程科研数据的收集和备份,以便追溯核查。科研管理部门要定期抽查院(系)科研数据备份情况,重点检查发表在预警期刊的论文原始数据。
(五)加强诚信审核,实现关口前置。
各高校要对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人开展科研诚信审核,将科研诚信情况作为申请各类科技计划的首要判定标准。各高校要修订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要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
(六)健全预警制度,抓好日常防范。
各高校要建立学术期刊预警机制,及时公布相关机构发布的国内和国际学术期刊预警名单,并实行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加强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的管理,对在预警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要及时提醒;对在预警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在各类评审评价中不予认可,不得报销论文发表的相关费用。
(七)注重研究生教育,规范科研行为。
研究生阶段是塑造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养成良好科研道德习惯的关键时期,要加强研究生科研诚信教育,把科研诚信考核纳入各高校研究生全过程培养体系,作为研究生尤其是博士研究生培养的“硬性指标”。研究生导师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认真监管研究生科研行为,坚决杜绝学术不端,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院(系)学术委员会一经认定确实存在学术不端的成果,要按照学位授予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严厉调查处理,肃清不正之风。
各高校要坚持守底线、零容忍原则,保持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对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根据违背科研诚信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或列入观察名单等。要建立终身追究制度,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实行终身追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等手段取得职称评聘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涉及行政职务的人员,由学校纪委和学术委员会共同调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道德自律。
各高校要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充分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特别是在入学入职、职称晋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必须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开展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十)建立惩戒机制,强化结果运用。
省教育厅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自然科学研究领域设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人文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设在社会科学研究与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处),对高校上报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将组织第三方专家予以抽查复核。对调查处理不彻底的高校,省教育厅将约谈学校分管领导,并调减下一年度科研项目申报名额。省教育厅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高校事业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对发生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的高校给予“一票否决”,同时,将会同省科技厅将其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在财政经费、研究生计划、科研项目、成果奖励等方面予以调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