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8〕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等精神,加快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和共享水平,增强创新活力,降低创新成本,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券是面向河南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工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无偿发放,用于支持其使用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niss.cn/,以下简称“省共享服务平台”)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中试基地、产业研究院、企事业单位等法人管理单位购买科技创新服务。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电子券的形式发放,遵循先申用先兑付原则,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进行申领、审核、使用及兑付。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预算发布科技创新券年度总额度,当年用户用券总金额达到预算控制数后停止申用。
第四条 科技创新券服务收入视为技术服务收入或科研合同项目收入,由法人单位自主统筹使用。
第五条 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科技经费,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公开普惠、公正透明、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科技创新券管理工作。省科技厅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省财政厅负责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保障等工作。
第七条 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委托河南省科学器材供应中心作为科技创新券的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负责科技创新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编制与上报年度预算,具体办理科技创新券的申领、审核、使用及兑付工作。
第八条 探索建立科技创新券跨区域“通用通兑”政策协同机制,开展科技创新券“全国使用、河南兑付”试点工作,支持企业利用国家优质科研设施与仪器资源,开展科研创新活动。
第三章 管理单位
第九条 管理单位负责为科技创新券持有对象提供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接收并申请兑付科技创新券、提交科技创新服务证明材料等(管理单位可委托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专业化管理与共享服务的中介机构,对外统一提供共享服务)。
第十条 在省共享服务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并申请成为接收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能力,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技术人员。
(二)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创新主体申请接收科技创新券,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中央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2.拥有市(地)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中试基地、产业研究院等创新平台的企业;
3.具有有效CMA或CNAS资质,能够提供委托检验检测服务的检测机构。
符合相关行业资质、具备较强服务能力的其他科技服务机构可申请成为管理单位,机构类型和要求由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重点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申请成为接收科技创新券的管理单位,可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发布服务信息,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由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现有服务机构中符合上述条件的,需按本细则重新进行审核。
第四章 支持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二条 支持对象。用户支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条件,通过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审核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条件,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取得有效编号的企业。
(三)入驻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且不具备法人资格,尚未在我省注册为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
(四)符合规模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
第十三条 支持范围。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仅限于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的科技创新活动。包括:研究开发、标准制定、检验检测、计算服务、中试服务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在支持范围。
第十四条 支持标准。对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发生的费用,给予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工业企业30%的补助,给予双创团队50%的补助,同一支持对象每年最高补助30万元。省创新联合体内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五章 申请、使用和兑付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券由用户申请、使用,程序如下:
(一)符合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支持对象登录省共享服务平台或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注册,办理科技创新券业务,可根据省内相关政策要求,享受“免审即享”惠企政策,获得30万元科技创新券。
(二)支持对象通过省共享服务平台预约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科技创新活动,需在线上传科技研发证明材料、服务合同(协议),经专业机构确认后,在结算时可用电子券抵扣相应费用。创新创业团队由入驻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统一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由管理单位兑付,程序如下:
(一)管理单位在服务合同(协议)履行完成后,需在线提交银行到款凭证、发票、服务结果、收取的电子创新券等证明材料,申请兑付。
(二)专业机构按季度汇总所有管理单位科技创新券兑付材料,并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监督下组织专家进行审核、确认,经河南科技网、省共享服务平台官网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专业机构直接拨付给管理单位应兑付的科技创新券款项。
(三)专业机构常年受理科技创新券申领和兑付业务。科技创新券仅限用户自身使用,不得转让和买卖,科技创新券在申请周期内(自然年度)未使用将自动作废。科技创新券原则上每季度集中兑付一次,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兑付次数。当年已经使用但因财政预算年度总额度或兑付时间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兑付的科技创新券,滚动到下一年度进行兑付。
(四)用户在申领科技创新券时所上传的科技研发证明材料、服务合同(协议)中应列明使用科研设施与仪器产生的检验检测费用。原则上每份合同(协议)只允许申请、使用、兑付一次科技创新券。
第六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根据当年科技创新券工作运行总体情况对专业机构进行服务评价,并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5%的比例据实核定该年度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券相关服务业绩作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工作的重要依据,管理单位无特殊理由不得拒绝接收科技创新券。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券的支持对象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无不良诚信记录。与开展合作的管理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不得转让、赠送、买卖等。在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的兑付过程中,用户与管理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隐瞒产权隶属关系、虚构科技创新券合同或提高合同金额等方式,套取科技创新券资金。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并纳入诚信记录,向社会公布,在购置仪器、申请科技计划等方面予以约束。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对河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的意见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航空港区管委会、县(市)和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省)级高新区设立本级科技创新券,可自行制定支持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