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推动我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切实提高科技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结合《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号)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绩效评价对象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科研设施与仪器拥有所有权的法人单位,包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客观公正、促进共享”的原则,按年度进行绩效评价,周期为上一自然年。重点考察管理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评价内容涵盖《实施意见》对管理单位提出的具体要求,主要围绕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共享服务情况三个方面。
第四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委托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专业化管理与共享服务的中介机构,参与开放共享服务,提高全社会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程度,享受相应政策支持。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组织推动全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工作,具体工作委托河南省科学器材供应中心承担。
第六条 省级有关部门及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县 (市)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本地区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共享工作,落实本部门、本地区的开放共享激励政策。建立本部门、本地区共享服务平台,与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http://www.hniss.cn/,以下简称“省共享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七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且拥有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单位均应参加绩效评价。
第八条 鼓励其他拥有不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而自行购置、建设的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的管理单位(包括省中试基地、社会力量举办的新型研发机构等)参加绩效评价,并可根据评价结果享受相应的奖励政策。按照自愿参与原则参加绩效评价的管理单位须具备如下条件:已在省共享服务平台注册且科研设施与仪器年度共享服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或服务用户数量30家以上。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九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结合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年度参评单位范围,采取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当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每年年初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发布绩效评价通知,明确评价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数据采集。管理单位按要求将本单位的在线服务平台与省共享服务平台进行对接,通过物联网设备和系统软件对接以实现对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科研设施与仪器信息、仪器运行信息、服务成效等数据进行实时、客观地采集。
(三)材料评价。省共享服务平台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组织专家进行绩效评价。专家组一般由从事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工作的管理专家、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实行回避原则。
(四)现场核查。随机选择数量不低于5%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内容包括:现场问询、查询相关原始记录、服务成效、制度建设等;对相关数据进行比对、核实。原则上对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管理单位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五)结果确定。专家组根据材料审核与现场核查情况,对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打分。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评价意见进行综合研判后,按有关程序确定最终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管理单位应在科研设施与仪器投入使用起1个月内申请纳入省共享服务平台,当年度新购科研设施与仪器可不参加绩效评价。
第五章 奖励与监督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按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不同分类进行排名。年度考核优秀名额不超过本年度参加绩效评价管理单位数量的20%。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管理单位给予后补助支持,调动管理单位开放共享积极性。补助资金可用于科研设施和仪器的运行维护、耗材成本、人员经费、服务平台建设等与开放共享工作相关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设施与仪器存在“应入未入”、不履行共享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绩效评价或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管理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警告,公开通报,并责令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间不参加绩效评价),整改完成后下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仍不合格,视情节采取核减管理单位修缮购置资金、停止新购仪器设备、在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时不准购置仪器设备等方式予以约束。
对于财政资金购置通用性强但使用效率比较低、开放共享差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省财政厅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在部门内或跨部门无偿划拨,管理单位也可以在单位内部调配。
第十三条 对绩效评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管理单位,追缴补助资金,纳入科研诚信管理并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