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科研工作和谐、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学院名义承担的各类各级科研项目(课题)的外拨、外协经费管理。主要包括:
(一)因项目合作而在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书或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需要支付给合作单位的研究经费;
(二)项目合同书中约定的,需要以设备形式交付给委托单位的购置费部分;
(三)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需支付给外单位的科研协作服务费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院是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协同合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科研外事处、财务处、后勤保障处、招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审计室、法律顾问、二级院(部)、项目负责人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在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管理和监督等方面各司其职、协同合作,确保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一)科研外事处:负责对项目合作(外协)合同中的合作(外协)业务相关性、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核;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合作(外协)业务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预算控制;负责根据项目批复预算及科研项目外协技术合同(协议)及时拨付经费;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管理提供财务方面的业务指导。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科研项目预研设备购置后的登记、入库和管理工作。
(四)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负责受理科研项目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科研协作服务等招标申请的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五)审计室:负责科研项目外拨经费的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按照国家和学院的要求,对科研项目外拨经费进行专项审计。
(六)法律顾问:负责在法律层面完善和审核科研项目外协技术合同(协议)文本;负责统筹协调处理科研项目外协技术合同(协议)涉及的纠纷、诉讼案件。
(七)二级院(部):配合科研外事处管理和监督本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外拨;负责对项目合作(外协)单位履行合作(外协)任务的能力、资质以及业务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核把关;负责对项目负责人、参与人员及其亲属、有直接利益关系人员所成立的公司承担合作(外协)项目进行严格审查。
(八)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的直接责任人,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项目负责人要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政策,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任务书、预算书或项目合同书的约定外拨经费;主动承诺与合作(外协)单位无任何不正当利益关系,并接受上级部门、委托单位、社会第三方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负责按《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协议)管理办法》(鹤职院〔2016〕25号)办理合同(协议)的审签手续。
第五条 项目合作单位需对外拨经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并配合做好该项目合作任务部分的财务预算编制、审计复核、结项决算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外拨管理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外拨须以项目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预算书或外协技术合同(协议)为依据,按照约定的经费额度转拨科研经费,不得随意变更合作单位,不得以现金方式进行经费外拨。
第七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方可办理经费外拨手续。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或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原项目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外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预算书中已明确约定的合作单位及金额、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填写《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合作单位经费外拨审批表》,经项目所在院(部)、科研外事处和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按财务处要求办理转账手续。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外拨必须订立外协技术合同(协议)或预研设备购置合同。外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外拨时根据《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合同(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鹤职院〔2016〕25号)要求,逐级审批。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验、测试、化验、加工费外拨须订立外协技术合同(协议),约定实验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收费标准、金额及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信息,并保证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合规性和有效性。待合同约定内容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主动取得实验测试化验加工结果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进行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通过虚构实验测试化验加工内容、提高实验测试化验加工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实验测试化验加工费;严禁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严禁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利用科研项目和国有资产为参与科研项目的个人及其亲属谋取利益,坚决杜绝假借合作名义骗取国家和社会资源。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包括学院科研、财务、后勤、招投标、审计、纪检等部门以及委托单位和社会第三方机构在内的科研项目经费外拨协同管理及监督检查机制,不断完善学院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建立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的内部检查制度,定期对科研项目外拨经费进行检查,并纳入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全部科研项目实施抽查审计,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院科研项目经费外拨信用管理和处罚机制。建立动态诚信档案系统,对有不良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院(部),视情节轻重,给予追缴外拨资金、约谈警示、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若干年度各类科研项目的申请资格。如涉嫌违纪、违法的,将移交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外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如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