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评议、审议、评定、咨询和决策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倡导学术自由,维护学院学术声誉,鼓励学术创新;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副教授或其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人数为23-31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应当有3-5名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
可根据需要聘请院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2.具有副教授或其他副高级以上职称,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3.关心学院学科专业和科学研究活动开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换届由学院组成换届工作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副院长、上届主任委员担任,换届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资格审查、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含特邀委员)由院长聘任。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换届,新一届委员中至少应有1/3为新委员。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直接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在科研外事处。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建议人选,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通过,院长聘任。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学术道德三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二级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由不少于9人的单数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及委员均由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分委员会由二级院(部)所辖学科(专业)、科研平台的副教授或其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特邀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1.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2.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
3.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4.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5.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2.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3.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4.接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托开展调研工作;
6.对涉及保密的事项进行保密;
7.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1.学科(专业)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3.学院招聘教师专业计划的论证;
4.教师职称评审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5.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6.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7.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其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或评定:
1.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方案;
2.学院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和限项的教学与科研项目申报;
3.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兼职教授、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政府特殊津贴、特聘教授及市级以上学术专家人选或推荐人选;
4.学院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在学术委员会给予认定后,可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二级院(部)学术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能:
1.审议本部门学科(专业)设置、建设与发展规划;
2.审议本部门人才培养方案;
3.审议本部门教学、科研工作计划及实验室建设计划;
4.审议本部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职称评聘初步人选;
5.审议本部门重大学术活动计划;
6.接受院学术委员会安排有关学术事项的工作;
7.接受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他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相关事项。会议由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相关部门协助提供材料,其负责人受邀到会汇报、介绍情况。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二级院(部)学术分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审议、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或二级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有关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到会接受咨询或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或二级院(部)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若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或二级院(部)分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3-5个工作日的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鹤壁职业技术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鹤职院〔2011〕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