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学院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学院发明创 造专利权,促进专利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和《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关 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实施意见》(豫教科技〔2020〕4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学院聘用人 员和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四条 科技处负责学院专利的管理工作;宣传普及专利的基本知识,接受师生专利的法律和事务咨询;审查专利申请,负责 专利权的维护,管理专利经费的使用;办理对发明人(设计人) 的奖励与资助事务。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完成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学院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学院承担的 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学院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 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第六条 学院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学院工作的人员)完成的 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所有, 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院与发明人(设计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 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学院与外单位合作或接受外单位委托,研究、设计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成果权属有明确规定外,学院独立完成的,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 利属学院与合作完成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学院或学院 与合作完成单位共同所有。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 请专利。
第三章 专利申请
第九条 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的规定。
第十条 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专利时必须对申请专利的项目 进行文献检索,判断是否具备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 是否符合申请专利的条件,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填写《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申请登记表》,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审 查,并签署意见,报送科技处审核。
第十一条 实行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发明人(设计人)申请 专利时前必须接受学院科技处组织或委托市场化机构开展的前期 相关评估工作,决定是否申请专利。对于评估机构经评估认为不 适宜申请专利的职务科技成果,因放弃申请专利而给学院带来损 失的,相关责任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的,可 依法依规免除其放弃申请专利的决策责任。对于接受企业、其他 社会组织委托项目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允许合同相关方自主约 定是否申请专利。
第十二条 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申请的专利,由学院签发《专利代理委托书》,并由法定代表人(院长)在委托书上签章并 加盖公章后,方可到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代理申报专利手续。 专利代理人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代理申请专利的有关事务。
第十三条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的,应在收到国家 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天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 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复印件报送科技处登记;专利申请 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报送科技处存档。
第十四条 为确保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在专利申请递交前,发 明人(设计人)及所在单位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 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产品试用、销售 等,应当在办完专利申请手续,并取得专利申请号和申请日之后 方可进行或公开。
第十五条 根据专利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取得专利申请号的发明 专利申请,必须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初步审查并公布后,才进 入法律规定的临时保护期。发明人(设计人)在专利申请公布或 公告前,应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述内容,对发明创造的核心 内容予以保密,以免专利纠纷的发生。
第十六条 凡与外单位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应 提供双方共同订立的书面协议,以确定发明人(设计人)或共同 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名次排列和确定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及其 名次排列,同时必须对专利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比例做出约定。
第十七条 专利申请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可从专利发明 人(设计人)的相关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没有依托科研项目的 专利申请费(按国家收费标准)需由发明人(设计人)垫付,待 专利成果实现转化后送科技处审批报销。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前三年的专利年费,先由发明人(设计人)垫付,待专利成果实现转化后送科技处审批报销。非职务发 明的专利费用,以及职务发明专利授权第五年起的专利年费,由 发明人(设计人)自付。学院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各项费用按协议办理。没有订立协议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申请学院财务报销的发票抬头应为“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第十八条 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后,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应由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 附可行性报告,经科技处审核后,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外 专利申请手续。
第十九条 决定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可根据专业需要自 行寻找代理公司。如需向外国申请专利,由科技处审查后报院长 批准,再委托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有关专利申请。
第二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应在收到专利证 书后十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报送科技处登记备案,并由科技处 移交学院档案馆存档。
第四章 专利奖惩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侵犯学院及教职员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专利权,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凡将专利权人改为发明设计者本人的职务发明专利,学院将取消其科研奖励资格,申请专利的费用不予资助, 已经资助的费用应予以追回,相关专利不计算科研工作量,也不 能作为职称评审和科研业绩岗位的评聘依据。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泄漏本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 让、变相转让以及许可使用学院的职务发明创造的,或造成学院 资产流失和损失的,学院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及赔偿经 济损失的处罚;对于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学院教学、科研、创作以及产业开发活动中, 对采取剩窃、篡改、欺骗、假冒校内外专利权手段,获得荣誉、 待遇或者报酬奖励的教职工,学院责令其立即改正,退还非法所 得, 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学院及所属单位及个人有权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办法的人员和行为。
第五章 专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为尽快地将专利技术转化成可产业化技术成果, 学院鼓励授权发明的二次开发,凡在学院发明专利基础上提交的 校本课题给予优先资助。
第二十八条 专利技术的许可贸易(即专利使用权转让)依照《鹤壁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鹤职院〔2019〕42 号文件印发)有关规定执行。学院所有的专利技术,其使用、转 让、实施或投资入股,由科技处负责管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由科技处代表学院签约,并按有关规定向各级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为使专利成果能及时转化或实施,对学院持有的专利技术,发明人(设计人)、专利研究单位应积极联系用户,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报告;对重大的专利技术,应及时制定开发 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科技处。
第三十条 学院教师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向外单位转让职 务发明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必须征得学院同意并在科技处备 案。
第三十一条 专利转让、实施等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 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时间、保密、后续开发、 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合同登记 和必要的公证。
第三十二条 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由发明人(设计 人)负责向上级有关专利管理机关和国家专利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院职务发明专利权的放弃,在期满前请求提前 终止的,或专利授权三年后尚未转让的,由发明人(设计人)在 缴纳下年度专利年费的前三个月,递交书面报告,提出弃权申请, 所在单位签署是否同意弃权意见,并填写《鹤壁职业技术学院专 利权放弃申报表》,经科技处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任何人不 得擅自放弃职务发明专利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职工有权保护学院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 权行为,应立即向科技处汇报。科技处负责处理专利的侵权纠纷, 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相关的 诉讼活动。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学院职工应自觉遵守有关专利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专 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 不符之处,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河南理工大学鹤壁工程技术学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新登记申请的专利依照本办法执行,由学院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