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厅字〔2016〕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 年颁布)、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文〔2017〕36号)等有关文件、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指学院教职工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经费之外的其他非财政拨款经费。包括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经费和非政府规划项目科研经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项目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管理体制,即在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主管院领导总体负责全院项目经费的管理,科研、财务等职能部门和项目院内依托单位各负其责,确保经费合法合规使用。
科研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合同审核、结题、验收等过程管理,指导项目负责人按合同要求编制经费预算,对国际合作项目是否涉及到国家安全进行审查。
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及时发布经费到账信息,办理科研经费的入账和收支核算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和财经法规使用科研经费。
项目院内依托单位作为科研活动的实施单位,对委托方、外协方资质和履约能力、业务相关性、公允性、经济合理性负责;要将项目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并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和项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横向科研项目的执行提供条件保障;对课题组和科研团队进行管理,督促科研人员特别是项目负责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预防违法违纪问题发生。
第四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使用经费,接受委托方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科技活动中维护学院的权益。
第三章 到款管理
第五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设立单独项目,并通知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人)到财务主管部门认领经费,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通知单》送科研主管部门和项目院内依托单位。
第六条 票据使用及纳税:
1.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主管部门开具收款收据,如遇特殊情况必须预借学院发票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预开发票申请暨承诺书》,经项目院内依托单位、科研及财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主管部门预借发票,并负责项目经费及时到位。
2.横向科研项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认定为“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项目的,可凭《河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在开具收款收据之前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四章 预算与支出管理
第七条 项目经费支出实行预算制管理。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到账后,原则上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编制项目经费预算与支出,经项目院内依托单位、科研主管部门、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务主管部门执行。
合同条款无预算与支出约定的,经费预算与开支范围为: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外协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五个科目。其中科研业务费包括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燃料动力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实验室改装、业务接待费、办公费、通讯等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业务费等。人员经费包括绩效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第八条 差旅费参照学院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参照《鹤壁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标准为 300 元/人•天,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医药费等。
第九条 绩效费是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所安排的项目组和院内有工资人员的绩效津贴。绩效费预算额不得超过到账经费(扣除设备费、外协费)的50%,实际数额按项目经费预算执行。
第十条 管理费在经费入账时全额提取。管理费的计提比例为10%,计提基数为项目到账经费扣除合同约定的外协费和代购设备费用后的余额。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预算和项目进度,合理安排经费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经费支出必须符合相关财务制度,应与科研任务具有相关性,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经费中列支,不得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五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项后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扣除各种应付款项和预付款项后的余额。结余经费额由财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决算结果认定并设立横向科研结余经费项目,结余经费由项目组自主用于与科研业务有关的活动支出。
第十四条 项目结账后如有尾款进账,全部到款在计提管理费后转入项目负责人的横向科研结余经费项目。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经办人要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积极接受并配合委托方以及学院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因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本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要符合开支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不得开支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不得用于捐款、赞助、投资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不得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院声誉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审计、财务等部门应严格查处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对有上述行为的,给予取消相关责任人员的评优资格、项目申请资格、职称职务晋升资格等,并在全院通报,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上述各条款涉及的所有个人劳务所得,均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纳税。
第十九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厅文〔2017〕36号)“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引进的高层次科研人才薪酬、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均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的要求,符合本办法的绩效费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科技经费管理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研主管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